2021年度天津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成功案例

钻瓜导读:2021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结多起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纠纷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等各种类型行政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侵权行为,现曝光10个典型案例。

(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结多起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纠纷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等各种类型行政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侵权行为,现曝光10个典型案例。

    1.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2021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对场内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明知或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侵权行为成立,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开展商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同时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向一方委托人隐瞒实情,私自将撤销异议答辩服务变更为商标监控服务,造成委托人对合同内容的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同一商标案件中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和以引人误解方式招徕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和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客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店主多次拒绝、阻挠执法。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及隐蔽的暗门内发现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六种知名品牌白酒286瓶。经行政机关调查认定,该商标未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涉案金额19.7万元。当事人隐匿销售侵权白酒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天津金泽泽乐器有限公司生产侵犯“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架子鼓案。2021年4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当禅房村陈大公路67号的天津金泽泽乐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标有“YAMAHA”注册商标标识的架子鼓30套(每套有22寸、16寸、14寸、13寸、12寸的鼓各1个)。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30套标有“YAMAHA”注册商标标识的架子鼓是该公司生产,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授权证明。经行政机关调查认定,该商标未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侵权物品,并对当事人处以60000元罚款。

    5.天津市西青区腾辉汽车玻璃销售中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1年6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接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西青区腾辉汽车玻璃销售中心及其位于中北镇兴宁路86号、90号和101号的库房内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存放大量标识为知名汽车品牌的汽车玻璃共837片。经行政机关认定,上述汽车玻璃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价值20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天津市东丽区洋洋刀削面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东丽区军粮城镇永兴村一山西刀削面销售的雪碧是假冒的,请求调查处理。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带有标注“雪碧”、“Sprite”字样图形商标的清爽柠檬味汽水4瓶。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四瓶雪碧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所售批号为202103010618TJ01的3瓶雪碧(500ml/瓶)为侵权仿冒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经行政机关调查认定,该商标未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雪碧饮料3瓶,处以10000元罚款。

    7.天津创鑫时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胸章案。2021年6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分局电话称天津创鑫时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胸章。津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津南分局民警对天津创新时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胸章675枚,该公司无法提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许可销售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上述胸章1013枚,销售总额2696元,违法所得1176.5元,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胸章675枚,没收违法所得1176.5元,处以罚款3529.5元罚款。

    8.天津正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1年4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方天津正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涉嫌销售侵权假冒白酒行为,查获标称“剑南春”“五粮液”“青花汾酒”等共97瓶侵权假冒白酒,经认定,涉案白酒均为侵权商品。2021年6月,天津市和平区局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5368元。

    9.梅奥(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玉石床”等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20年10月,天津市河西区知识产权局接到请求人赫广东就其专利号为ZL201630207232.4的“玉石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930664730.5的“通电腰部理疗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216769.7的“玉石坐垫”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梅奥(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河西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天津市河西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用途上完全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相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河西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上述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10.丁某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生海水晶厂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2021年9月16日,请求人丁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生海水晶厂生产销售的“龙虾盐”产品包装袋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经查,请求人“包装袋(龙虾盐)”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130075807.9,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日,专利权终止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请求人未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权相对不稳定,已于2021年4月14日起处于终止状态。且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请求人于2021年4月14日前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裁决,裁决被请求人侵权事实不成立,其生产、销售“龙虾盐”的行为,不侵犯专利号为ZL2011 3 0075807.9、名称为“包装袋(龙虾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钻瓜专利网的观点和立场。

关于我们 寻求报道 投稿须知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企业标识 联系我们

钻瓜专利网在线咨询

400-8765-105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咨询在线客服咨询在线客服
tel code back_top